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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关于烁晋自动化操控处理体系(上海)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分决议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1] 0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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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关于烁晋自动化操控处理体系(上海)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分决议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1] 0198号)

时间: 2024-07-14 09:30:50 |   作者: 产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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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来,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发布关于烁晋自动化操控处理体系(上海)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分决议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1] 0198号)。

  当事人托付上海致硕报关有限公司等报关企业,于2018年10月17日至2020年5月18日期间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交易项下半导体接触器九票,产品编号均为8536500000(相对应关税率0),总价合计CIF79678.30欧元,报关单号为53等。经海关核对发现并归类确定,上述进口货品实践应归入85364900(相对应关税率10%),与申报不符(详见申报不实状况表)。

  经海关核定,上述2018年10月17日至2019年2月15日期间进口3票进口货品的完税价格计人民币365662元,应纳税款合计人民币100922.71元,当事人漏缴税款合计人民币42416.79元;其他6票进口货品的完税价格合计人民币256458元,应纳税款合计人民币62319.29元,当事人漏缴税款合计人民币28979.75元。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出口货品报关单证、海关查询笔录、海关进出口货品产品归类确定书、海关处理违背海关监管规则案子货品税款核定证明等为证。

  对当事人2018年10月17日至2019年2月15日期间3票进口货品产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则,不予行政处分。

  对当事人2019年6月25日至2020年5月18日期间6票进口货品产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则,作出如下行政处分: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分决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行政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行政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加处分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之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行政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