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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6号)

浏览数: 1发布时间: 2024-06-26 06:22:37作者:制造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经2005年3月9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完善出口加工区管理,方便区内公司制作经营,鼓励扩大外贸出口,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是指区内加工公司(以下简称转出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报关手续,将本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直接或者通过保税仓储企业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及区外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转入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出口加工区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深加工的,不列入海关统计。

  出口加工区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转至区外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的,列入海关单项统计。

  第五条转入企业、转出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展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

  第六条出口加工区企业组织深加工结转时,转出企业凭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的批复,向转出企业所在地的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海关备案手续后,方可开展货物的实际结转。

  对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转入企业凭其所在区管委会的批复;对转入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的,转入企业凭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复,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结转手续。

  第七条对结转至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的加工贸易企业的货物,海关按照对加工贸易进口货物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手续,结转产品如果属于加工贸易项下进口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对应的有效进口许可证件。

  第八条转出企业、转入公司能够采用“分批送货、集中报关”的方式办理结转手续。

  对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分别在主管海关办理结转手续;对转至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的,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在转出地主管海关办理结转手续。

  第九条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除特殊情况外,对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比照转关运输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海关手续。

  转出公司制作的产品结转至其他出口加工区或者保税区等特殊监管区域,不能比照转关运输监管方式办理结转手续的,在向转出地或者转入地主管海关提供对应的担保后,由企业自行运输。

  第十条出口加工区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转至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的,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向海关申报结转计划时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并根据相关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的各项内容。

  1份《申请表》只能对应1个转出企业和1个转入企业,但可对应转入企业多本《加工贸易手册》。

  (一)转入企业在《申请表》(一式四联)中填写本企业的转入计划,凭《申请表》向转入地海关备案;

  (二)转入地海关备案后,留存《申请表》第一联,其余3联退转入企业交转出企业;

  (三)转出企业自转入地海关备案之日起30日内,持《申请表》其余3联,填写本企业的相关联的内容后,向转出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转出企业向海关递交《申请表》的内容如果不符合海关规定的,海关应当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表》后5日内1次告知转出企业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应当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应当重新填报和办理备案手续;

  (四)转出地海关审核后,将《申请表》第二联留存,第三联、第四联交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凭以办理结转收发货登记及报关手续。

  第十二条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办理结转备案手续后,应当按照经双方海关核准后的《申请表》进行实际收发货。转出企业的每批次发货记录应当在一式三联的《出口加工区货物实际结转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件2)上进行如实登记。由海关在转出地卡口签注《登记表》后货物出区。

  第十三条转出企业、转入企业每批实际发货、收货后,转出企业、转入公司能够凭《申请表》和转出地卡口签注的《登记表》分批或者集中办理报关手续。转出、转入企业每批实际发货、收货后,应当在实际发货、收货之日起30日内办结该批货物的报关手续。

  1份结转进口报关单对应1份结转出口备案清单。转出、转入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如实、准确地向海关申报结转货物的品名、商品编号、规格、数量、价格等项目。转出地海关、转入地海关应当对申报数据来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区内转出的货物因质量不符等原因发生退运、退换的,转入企业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的,由转出地主管海关按照退运、退换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并将实际退运、退换情况在《登记表》中进行登记,注明“退运”或者“退换”字样;转入企业为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的,转入企业、转出企业分别在其主管海关办理退运和退换手续。

  区内转出的货物因质量不符等原因要返回区内维修的,比照上述退换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五条转出企业对以深加工结转方式出区的货物一律开具出口发票。转入企业、转出企业应当以外币计价结算,海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签发报关单外汇核销证明联。

  第十六条出口加工区出区深加工结转货物应当全部加工复出口,对确有特殊原因要内销或者转用来生产内销产品的,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应当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八条转入企业、转出企业违反本办法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